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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試驗樣品留樣期不得少於報告申訴期,留樣樣品期一般不超過60天,特殊樣品根據要求另行商定;
②試驗樣品處置,根據與客戶簽訂的有關協議書要求,分以下幾種處理方式;
a)客戶要RP求領回樣品(包括客戶委托處理樣品);
b)客戶不要求領回,但有利用價值的樣品;
c)報廢、報損的樣品;
d)會造成公害,必須監護處理的3D列印樣品;
e)客戶要求領回的樣品,在留樣期滿後,樣品管理員應通知打樣客戶及時領回。客戶領回樣品時,領樣人員需帶單位價紹信或抽樣單(第三聯)(未交檢驗費的暫時不退還樣品),由樣品管理員辦理退樣手續。客戶或供樣單位需提前(在留樣期內)領回樣品時,應簽注“對本檢驗報告無異議”之後,方可由樣品管理員辦理退樣手續;
f)留樣期已過的客戶委托處理樣品,各檢驗科應按與客戶簽訂的委托檢驗協議書要求處理,處理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客逆向工程戶,取得客戶認可;
g)留樣期已過的客戶不要求領回的有利用價值的樣品(包括部分報損樣品),樣品管理員應分類填寫樣品處理申請表,說明處理方式,由科長審核,報主管批准後方可進行處理。必須監護處理的樣品,科樣品管理員必須按規定辦法監護處理;
h)客戶暫不領回的已過留樣期的樣品,各檢驗科應分類造冊,移交檢測管理室統一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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