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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1)承托雙方對包裝貨物要件交件收:對散裝貨物原則上要磅交磅收;對“門到門”重箱、集裝箱及其他施封的貨物要憑鉛封交接。

  (2)托運人應憑約定的裝卸手小三通續發貨;裝貨時,雙方當事人應在場核對貨物品名、規格、數量與運單相符,並查看包裝是否符合規定標准或要求,承運人確認無誤後,應在托運人發貨單上簽字;發現不符合規定或危及安全運輸的不得起運;由於包裝輕度破損,短時間修複換調有困難,托運人堅持裝車起運的,經雙方同意,並做好記錄和簽名蓋章後,方可裝運,其後果由托運物流公司人負責。

  (3)貨物運達指定地點小三通貨運後,收貨人和承運人應在場交接,收貨人查驗無誤後應在承運人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上簽字;如發現貨損貨差,雙方交接人員兩岸貨運做好記錄並簽認,經雙方共同查明情況、分清責任的,由收貨人在運費憑證上批注清楚;收貨人不得因貨損、貨差拒絕收貨。

  (4)貨物交接時,承托雙方對貨物重量和內容如有疑義,均可提出查驗和複磅,如有不符,按有關規定處理;查驗、複磅所發生的費用,由責任兩岸物流方負擔。

  (5)承運人對發生領貨通知次日起超過30天無人領取的貨物,按以下規定處理:①建立台帳,及時登記,妥善保管,在保管期間不得動用,並認真查找物主。②經多方查詢,超過一個月仍無人領取的貨物,按國家經委《關於港口、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》辦理;但鮮活和不易保管的貨物,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不受時間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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